王 益 : 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看共同富裕问题
日期:2024-12-02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王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的实现一方面需要以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另一方面离不开公正的分配制度。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和实践逻辑有着重要意义。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集中体现在以《哥达纲领批判》为代表的文本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对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以及与其相关的所谓“公平的分配”进行彻底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不彻底性和表层性,同时阐发了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思想。基于对分配与生产的总体性关系的研判,马克思强调未来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这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根据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分配正义及平等的内涵和实现与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按劳分配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作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超越了物性逻辑的分配正义,兼具现实性和理想性,蕴含结果平等的价值指向,将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统一起来。这一最高的理想性分配原则为社会发展提供价值引导,确保社会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行。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没有抽象地追问何为公平的分配,而是从关涉社会制度的纵深层面来阐释如何实现公平的分配,这使其分配正义思想与资本主义分配正义思想有了质性区别,也为我们理解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道路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前提和理论资源。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共同富裕的所有制基础
自近代以来,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思想一直与财产权、劳动等问题直接关联在一起。洛克曾指出:“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1](P19)“我的”劳动创造的财富归“我”所有,便一直是西方社会分配正义的主要原则,这一原则通常又被称为“平等的权利”原则。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主体,无产阶级为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按照平等的权利原则,这些财富应该归无产阶级所得,无产阶级本应该是越来越富有。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随着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2](P430)。概括而言,作为劳动者的无产阶级创造的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资本家手中,留给无产阶级的是无尽的贫穷,两个阶级之间的贫富分化成了不争事实。这一事实是我们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需看到的基本前提。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2](P436)。很多学者认为,这句话表明马克思是分配正义的反对者,即他没有分配正义思想。这种观点看似符合文本,但其实是一个严重误读。事实在于,马克思并不否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贫富分化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分配领域,但他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以及关于未来社会分配正义的建构不能只停留于分配领域,且问题的重点也不是分配领域。在他看来,如若将解决问题的着力点聚焦于分配领域,理论的关切点最多触及既有的社会财富层面,而无法追问财富的生产以及与此相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
不可否认,分配方式的改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者改善社会的分配不公问题(如蒲鲁东等人提出从工资着手去实现分配正义的诉求),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贫富分化问题,无产阶级的权益不可能得到真正维护。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就在这个问题上对杜林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杜林提出了在继续保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下,仅仅通过消除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来建立一个“共同社会”的想法。恩格斯指出,这个想法只能是在“幻想中的实现”[3](P315)。马克思认为,所谓公平的分配归根结底是法的关系,法的关系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不彻底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仅仅从分配层面着手解决问题,其实质是对既有现实的接受而非彻底的批判,要触及问题之根本,就必须将触角伸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决定性环节——财富的生产环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强调,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构成一个内部有差别的统一总体,而且“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4](P23)。具体到生产与分配之间,就是“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结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4](P19)。马克思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总视域下来探究分配问题的,认为生产决定分配,脱离生产方式谈分配只不过是某种“合理的幻想”,主张对分配问题的探究需要将视角从单一的分配领域延伸至更为根本的生产领域。
马克思指出,生产之成为可能,需要劳动与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相结合,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相互分离的,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赚取工资从而维持自身的生存,这就使资本家剥削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成为可能,且剩余价值会作为资本进入再生产之中,通过对工人的循环剥削以实现其增殖。即是说工人的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归巨大的对象[化]的权力所有,这种对象[化]的权力把社会劳动本身当做自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4](P207)。进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断被强化,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悖论性境况:工人一方面把自己的劳动创造的财富变成资本家的财富,另一方面又把由这种劳动所导致的贫穷留给了自己。这一境况以铁一般的事实表明,资产阶级提出的“公平的分配”不可能成为解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贫富分化的良药。
进而论之,按马克思的考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贫富分化问题,先在地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之中。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生产过程时曾明确指出,“劳动和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和财富的分离,已经包含在这种交换行为本身之中。作为悖论的结果出现的东西,已经存在于前提本身之中”[5](P266)。具体而言,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的悖论性贫困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隐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之中。缘于此,马克思指责拉萨尔等人在《德国工人党纲领》中提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2](P428)犯了原则性错误: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抽象地探讨劳动与财富的关系。这个错误会让劳动价值论彻底沦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加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进而加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贫富分化问题。由此可见,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贫富分化问题上,马克思是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先天缺陷,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由于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劳动生产力愈是发展,愈会占有社会绝对权力的资本,也会使社会财富最终愈来愈集中在作为资本代言人的资本家手中,进而不断加剧少数资本家与绝大多数无产阶级的贫富分化。
马克思自然没有直接以“共同富裕”为主题来著书立说,但从根本上改变无产阶级的悖论性贫困境遇,使其过上富足的生活,并最终实现社会所有成员(而非部分成员)的共同富裕,却是其追求的重要目标。这正如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所提到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4](P200)。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所有人的共同富裕要在新的社会制度中才能够实现,而这一新的社会制度,也就是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强调,要想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共同富裕,首先必须彻底变革生产关系,而不能像庸俗的社会主义者那样开历史之倒车,不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只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
上述表明,走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道路,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也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二是共同富裕[6](P142)。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首先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了制度基础。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也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二、历史性原则: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由上可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观必然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但需要看到,这种批判并非针对分配正义本身,也不是针对体现分配正义之价值的权利、平等本身,毋宁说其所针对的是分配正义的制度载体。由此而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马克思有没有分配正义思想,而在于他是在何种意义上来阐发其分配正义思想的。要透彻地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
与近现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主张的先验式的论述方式不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内在地贯穿于其唯物史观之中,其致思路径是一种在批判中建构规范性价值的现实主义路径,这一路径坚持的是一种历史性原则。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的这一致思路径是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发展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黑格尔主张从现实的历史和社会关系出发来考察权利、自由等规范性价值,将规范性价值落脚到对市民社会的批判性考察,由此为政治哲学建立起一种历史性原则。需要看到,黑格尔虽然通过对市民社会的考察而揭示出了个体与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哲学被思辨唯心主义体系笼罩,所以,他诉诸纯粹的“国家”概念来解决这种矛盾的最终结果,就是将现实的历史终结在观念的历史中,这也使其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成为一种有限度的原则。通过对黑格尔思想的批判性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不仅和前者一样,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中建立起考察权利、自由等规范性价值的基点,而且贯彻了以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为历史起点的唯物史观原则,从而也把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贯彻到底。
这种彻底的历史性原则具体体现在:马克思强调现实的人是其自身历史的剧作者和剧中人,真正现实的、世俗的历史需立足于不同时代人们的需要、生产、生产方式等生存条件,探究“由这一切生存条件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7](P608)。由此来看,马克思必然反对囿于抽象的规范性价值的政治哲学,而是将政治哲学建基于对实然世界的历史性分析,从这种分析中建立起言说规范性价值的基本框架。从马克思恩格斯对平等这一价值的审视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历史性原则。
众所周知,在《哲学的贫困》中,基于对政治经济学形而上学方法的批判,马克思批判了被蒲鲁东视为最高幸福的平等,揭露了所谓的“永恒的公正”或者“抽象的平等”的虚幻性。按照蒲鲁东的理解,内含有矛盾(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的经济范畴斗争的最高目的是平等,但这种作为人类理性的经济范畴抽掉了现实的社会关系,平等便成为抽象的、无人身的“综合公式”,马克思称其为“原始的意向、神秘的趋势、天命的目的”[7](P611)。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也对建基于所谓“永恒真理”的平等观进行了批判。在《道德和法。平等》的开篇,恩格斯就指出,先验主义的方法“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某一对象的特性,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导出这些特性”[3](P101)。这一方法最终使“现实的哲学”成为“纯粹的意识形态”,而作为旨在改造现实世界的真正现实的哲学应该是“从现实本身推导出现实”。当立足现实的历史来考察平等时,这一价值便具有了具体的现实内涵。一方面,政治权利的确立是以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的,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平等的内涵和要求也不一样。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观念之所以确立起来,是因为近代以来社会的经济进步要求摆脱封建桎梏、消除封建社会的阶级特权,而这种权利平等观念能成为社会成员坚持认可的“牢固的成见”,并不在于其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宜。另一方面,这种消灭了封建特权的权利平等观念虽将问题域从政治领域延伸到更具体的社会、经济领域,但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现象集中体现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因此,资产阶级宣称的权利平等未能真正实现平等,无产阶级的平等诉求——消灭阶级,就顺理成章地被提了出来。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3](P113)。
由历史性原则可知,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马克思不可能抽象地来谈论体现正义这一价值的规范,如自由、权利、平等,也不可能在不考察现实社会生产关系的前提下来无限拔高分配关系。真实的情况是,分配是一个建基于生产关系和具体历史条件的领域,不是说分配对社会发展无关紧要,而是说在既定的生产关系和历史条件下,应当确立起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既定基础上,会相应地确立起一种分配方式;同理,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也会相应地确立起一种分配方式。马克思不仅没有忽视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及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分配,而且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慎重的思考,并由此阐发了其分配正义思想。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P435)。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于其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的发展都还未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水平,所以这一阶段的分配仍须遵循平等权利原则。与这一原则相对应的分配方式,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社会产品按照平等权利原则来按劳分配,就是马克思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问题上提出的基本主张,用他的话说即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2](P434)。马克思的这一主张是其分配正义思想的内核之一。
资产阶级宣称的分配正义,往往也以平等权利原则为信条。这一原则与劳动所得的直接关联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这一原则保障的只是有产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广大无产者则难以拥有真正的权利,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无法得到实现。在这个情况下,平等权利原则实际沦为了为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作辩护的工具。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平等权利原则消除了有产者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强加给劳动的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以及剥削无产者剩余劳动的可能性,从而达到了内容和形式、原则和实践的统一。这种统一得到了来自公有制的制度保障,同时也表明,在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是符合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分配方案,即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进而言之,在公有制条件下,平等权利原则和按劳分配不仅能够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而且对共同富裕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之所以如此,原因不难理解:共同富裕是共同走向富裕,而不是共同走向贫穷,它包含两大要义:一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平等,二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显而易见,一方面,按劳分配在体现平等权利原则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按劳分配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此来看,在平等权利原则和按劳分配得到真正落实的公有制条件下,共同富裕绝不是空中楼阁或者梦想,相反,在公有制的条件中就已经蕴含了共同富裕的坚实前提。这也从一个重要的方面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何构成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发展道路,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迈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发展生产力仍然是核心要义,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6](P172)这就要求我们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三大在全面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时明确指出,我国社会必须坚持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原则在保证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切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同时,极大地调动了全体人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社会劳动效率,大幅度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毕竟“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8](P142),靠全体人民的共同奋斗,只有做大蛋糕,才能分好蛋糕。
当然,需要承认的是,在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虽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缘于这一分配方式是以劳动来计量生产者的平等权利,而人与人之间又在出生、体力、智力、家庭等方面存在偶然的自然差异和偶然的社会差异,这就难免会存在因为分配结果的不等而形成的贫富不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深刻地指出了这个问题,用他的话说即是,“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2](P435),同时,他认为这是历史发展所必经的阵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9]。以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为遵循,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阶段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既急不得也等不得。所谓急不得,是因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以物质财富和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改革开放初期及其后的一段时间,缘于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无疑是首要任务。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先富带动后富”,除去个人禀赋等自然因素差异,这一过程还伴有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等相关问题。这些问题容易造成社会的贫富分化,在一个生产力相对落后的阶段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也是需要逐步解决的。需要注意的是,贫富分化问题的加剧会导致社会阶层固化、诱发人与人之间的机会不平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阻碍社会生产效率和生产力的发展,反向制约权利平等的实现,进而可能导致新的社会矛盾爆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下践行共同富裕等不得。进入经济发展水平得以大幅提升的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则突出强调公平,要在高质量的发展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建构和完善更为公平的分配制度,主张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有机统一,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坚持共建共享的发展原则,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按需分配: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阐述了“按劳分配”的“弊病”之后,指出“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P435)。完整地看,这一表述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遵循平等权利原则的按劳分配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要使结果达到平等,就意味着“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如此看来,在马克思这里有一个结果平等的价值指向。
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文本中,马克思恩格斯就表达了结果平等的价值指向。他们强调:“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用——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0](P637-638)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现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P435-436)这一表述无疑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的“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相一致,均把结果平等作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对共同富裕的实现来讲,结果平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按需分配能否作为一种分配原则存有争议,原因之一是因为个人之需要具有差异性,难以作为可衡量和切实可行的尺度和标准,不符合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分配正义的平等尺度乃是与应得问题高度相关的,应得观念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所谓“正义的分配”乃是指将“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11](P136)。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分配正义视为具体的公正,即“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12](P134),而“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12](P130)。具体而言,公正的分配是根据德性进行的,德性是应得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关注的重点是建构一个理想的城邦,城邦存在的目的是善业、善德以及优良的生活,政治地位进而就被视为德性的外在表征。由此看来,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主要关涉的是政治地位或政治权利的分配,与财富以及财产权等问题并无关联。
伴随着技术的革新,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现代社会是一个工商业快速发展的社会,伴随有社会财富分化问题的出现。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基于对当时商业社会中穷人与富人的境况分析,关注到了穷人生活的悲惨境况,提出政府要帮助穷人改善其生活处境,这有利于增加社会的整体财富,其中就涉及如何合理界定劳动者报酬这一关键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目标则发生了转换,即“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13](P5)。如是,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探究则从德性领域进一步转向到了经济层面,而当时社会业已达成的共识是“劳动就是美德,或许是唯一与经济报酬有关的美德”[13](P17),认为,正是人们的劳动确证了人们对财富的所有权,自此,分配正义所指的应得主要是指以劳动为基础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分配正义也被称为“经济正义”。
综上观之,无论是以德性还是以劳动为基础,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意指,依据个人之于社会的贡献来确定一个统一标准或者是平等尺度以作为正义之分配的衡量依据来分配社会资源。按需分配作为分配原则,是以每个人的需要作为分配尺度的。一方面,每个现实的人的需要在质和量上都有区别,很难形成一个以特定方面作为平等尺度的衡量标准,因而被认为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这一分配原则似乎并未考量个人之于社会的贡献,看上去违背了应得原则的积极意义。其实,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关涉的虽是分配的公正原则,却无法保障分配结果的平等性。古典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强调立足德性和政治地位进行分配。而在古希腊时期,真正能成为城邦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是上层贵族,生活于社会底层的奴隶等群体被排除在合法的公民之外而无法分有政治德性和社会资源,最终以德性作为应得原则的分配正义,只会进一步导致政治等级与特权的固化,其追寻的平等也终将消弭于其中。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是以劳动作为应得之基础,相对于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制度的分配正义而言有其进步性,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框架下,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分离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悖论性贫困”问题日渐严重,这也就证实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及平等价值的虚妄性。
事实上,马克思是肯定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以及平等尺度的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主张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坚持按劳分配,以劳动作为平等的尺度遵循应得原则的分配传统,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按劳分配和应得原则不仅难以解决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和贫富不均问题,而且个性化特征也难以得到完整的展现,人在一定意义上只是抽象的劳动者,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2](P435)。由此不难看到,基于劳动应得的分配正义,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物化逻辑的分配正义,劳动作为平等尺度,只是人的谋生手段,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劳动的动物”。
众所周知,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使很多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开始关注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之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逐渐成为一门显学。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探究就很容易以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为参照系。罗尔斯提出两条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遵循的是权利原则,其要义在于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后者则指向结果平等,强调在保障最不利者利益的同时实现可能范围内的均富。在这两个原则中,自由原则作为第一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如是说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益提供辩护的同时,也强调结果平等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化的矫正作用。不过,罗尔斯主张自由原则的优先性,也就意味着他仍停留在私有制的制度框架内来处理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所以,他终究难以彻底解决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导致的悖论性贫困问题。与罗尔斯不同的是,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其中蕴含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思想界面——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在对市民社会位阶的分配正义进行历史性批判的同时建构起了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就此说来,一方面,人类社会位阶上的分配原则不能只是侧重分配原则的公正性,同时也要注重结果的平等性;另一方面,这一位阶的分配正义不能只是停留于物性层面,要有其超越性的维度。基于此,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针对这一分配原则,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指出:马克思最终追寻的“是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个人追求和自我发展的真正的人类需要得到了满足”[14](P378),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意在给所有的人都提供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14](P357),最终每个人得以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分配原则,按需分配不能与各尽所能割裂开来理解,只有将二者统一起来才能真正理解其真实内涵和重要意义。具体说来,一方面,“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意在给所有人都提供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这一分配原则的应得标准是以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为基础,人不是抽象的劳动者,而是具有丰富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现实的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财富的充分涌现为人们摆脱物的奴役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劳动不再是一种被迫的谋生手段,而是体现人的自我价值的自主性活动,人不再只是追寻物欲的单向度发展的人,而是物质和精神全面发展的人。另一方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个人能力和特长参与到社会的总劳动之中。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一个社会才可以根据每个人的需求分配社会资源,即按需分配需要以各尽所能为前提。据此说来,按需分配虽然不是以贡献作为应得的分配依据,但各尽所能作为前提也凸显出个体之于社会的贡献的要义,只不过其并不是以同质化的同一标准要求每个人,而旨在强调要尊重每个个体的天赋、能力等相关差异,让每个人都能自愿且自由地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多年来,学界反对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原则的另一个原因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以物质财富极大富足为前提条件的,这样的社会条件超越了分配正义原则的适用条件,分配正义原则也就不再成为必要,进而认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关注的是人的自由问题,与分配正义以及平等的价值无关。这种质疑无疑将分配正义局限于物的领域,而缺乏具有超越性的形而上学的维度。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有立足德性阐释分配正义的传统,只不过因亚里士多德将德性理解为一种纯先验的价值,导致其最终理想沦为形而上学的幻想;而马克思主张的按需分配原则是在他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层矛盾、进而科学揭示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被提出的,具有现实的历史土壤和坚实的历史根基。
由此可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内涵物质与精神的双重维度,兼具有权利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双重意蕴,是分配原则与目的的统一。这种统一表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最终指向的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结果平等,这种结果的平等不仅不会以损害权利的平等性为代价而使其走向一种会造成伤害的、无差别的、庸俗的平均主义,反倒主张在尊重个体质性和量性差异的基础上,与权利平等形成一种规范性的张力,矫正由权利平等导致的贫富差距,从而在更有利于权利的平等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实现真正的现实的人的平等——每个人都能得以实现自我而达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然,按需分配是历史的产物,强调要彻底摆脱物化逻辑而转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转向为立足现实的历史地基的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增添了形而上学的意蕴。人类在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物化逻辑主导的分配方式会导致社会出现贫富分化问题,同时人们容易陷入“经济必然性的窠臼”之中而迷失自我。就此,“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作为终极目标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我们批判性地看待权利原则的分配正义,对其作一种历史性的否定,引导现实社会建构一个更具体、实在、更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分配方式。
综上所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指向的结果平等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由此说来,中国式现代化是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也是人的现代化——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15]。一方面,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而不是部分人的富裕,尽管在迈向共同富裕的征途中是部分人的先富,但“先富带动后富”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要注意在“共同富裕的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其中物质生活富裕是前提和基础,只有满足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人们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精神生活;同时,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陷入物欲而迷失方向的问题,这就需要精神文化的引领并为后续的进一步发展注入精神动力。只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历史的产物,其指向的结果平等的价值目标只能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在迈向这一最终目标的进程中,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历史特点和任务,制定适合的分配原则,同时也需要一个最高的理想性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提供指引,确保社会朝着共同富裕方向前行。由此说来,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动态发展的历史过程,具有不同阶段性特征。要分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无论是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安排,还是共享共建的发展原则,抑或者最高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都表明共同富裕既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劫富济贫,而是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历史过程。
(王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湖北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研究员。)